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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海洋督察方案》印发实施,国家海洋局建立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一体化督察

 

 

    近日,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《海洋督察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,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。

 

    《方案》强调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,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,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,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,保护海洋生态环境,不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。

 

    《方案》明确: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,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。 

 

    督察内容包括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、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、规划、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
 

    督察方式包括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例行督察;对工作中的苗头性、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;对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督察。

 

    督察程序包括督察准备、督察进驻、督察报告、督察反馈、整改落实和移交移送六个环节。海洋督察不改变、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。

 

    《方案》还指出被督察对象要根据国家海洋局督察意见书落实整改要求,并将落实情况向媒体向社会公开。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,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、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;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,按情形移交纪检监察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;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,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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